中國健美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健美協會是從事健美健身行業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團結廣大會員、健美健身產業及健美健身工作者、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健美健身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引領、規范并監督健美健身行業發展。普及和發展健美健身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和可持續發展水平;廣泛開展國際交流和體育外交,為擴大和促進世界人民友誼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www.cbba.net.cn,www.chinabba.cn。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調查和研究健美健身行業的發展規律、運行機制和服務體系,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健美健身行業年度發展報告》,為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二)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實施并推廣本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并實施我國健美健身運動的發展規劃、規章和管理制度;制定健美健身競賽規則、競賽計劃和競賽規程;協調和組織專項理論和技術研究;制定行業準入門檻及標準,主辦行業各類重大活動,編制行業白皮書及發展報告,收集并提供行業數據及相關資料,提供相關行業專業法律及管理咨詢等服務;
(三)完善健美健身運動科普知識宣傳體系。做好協會制度、活動及各項業務的宣傳工作,做好會員及行業從業者的正面、積極引導。廣泛組織開展與體育產業各類機構及非營利組織進行業務交流,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務的長效機制,引導會員樹立志愿服務理念,推廣和探索適應健美健身行業發展的科學方式,引導帶動我國健美健身行業的科技創新、產業創新;
(四)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研究制定本行業的各類從業機構及相關技術人員等級及其申報、審批、注冊辦法,并嚴格進行歸口管理及監督執行;制定本行業各類從業機構及相關技術人員行業標準,從業準則及獎懲制度,并對行業從業機構及個人進行監督。主導、協助、協同培養和管理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等專業技術人員,推薦國際級裁判員;
(五)建立全民健康體測與科學健身指導中心(站),健美健身國家隊集訓隊訓練基地、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基地和健美健身高科技產品孵化基地、特色院校(系)示范基地,推動健美健身特色小鎮建設,不斷提高健美健身運動技術水平;
(六)組織開展全國健美健身運動的專項培訓、訓練、競賽、表演、科研、會展、論壇、旅游、時尚等推廣普及工作。按照國際健美健身組織的相關標準,主辦國內相關專項體育活動;主辦或委托會員單位承辦全國性、國際性的專項體育活動;做好健美健身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七)落實中央“文化興國、體育強國”戰略,宣傳健美健身文化,傳播健身知識,建設和維護健美健身專業網站,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健美健身專業期刊、書籍、信息資料和音像制品。促進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行業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媒介機構的交流、溝通和協作;
(八)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健美健身技術博覽會。組織實施專項產品論證,積極開展專項理論、方法、技術、成果交流,推動產業的健康發展;
(九)制定本行業的國際交流計劃,積極開展與國際專業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擴大本會在國際組織行業發展標準制定方面的話語權,提升本會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組織選拔運動員代表中國參加國際組織間的技術交流;
(十)依據有關規定,經批準,組織開展專業資質評估、技術人才考核及認證;
(十一)積極開展健美健身關聯產品的研發;
(十二)承接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從事健美健身相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四)從事健美健身相關工作個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單位會員提交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
2.個人會員提交身份證明文件;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繳納會費;
(五)由本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以及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合作交流活動的權利;
(四)獲得本會資料、技術指導的權利;
(五)通過本會向國家有關部門、主管機關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聲譽、公信力和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行業情況,提供有關建議和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推動健美健身活動的開展普及。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的;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確定本會會旗、會徽;
(十一)決定本會的合并、分立、終止事宜;
(十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理事會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50%;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7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由理事會商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副主席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四)決定協會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決定設立、變更、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第三十二條 經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主席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理事會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1 名,副主席15名,秘書長 1 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最大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秘書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主席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理事會推選一名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本會負責人、理事、履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七)監事負責成立和起草監事會的規章制度。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登記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會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會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15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